中国新媒体(http://www.zhgxmt.cn):微信承诺又反悔,法院判决支持一诺千金
古语有言,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足以说明,无论在公序良俗还是法律规定中,承诺的分量都是很重的。
2017年,张某应邀到兰某从事劳务分包的贵州和重庆工地做工,完工后双方进行结算,兰某向张某出具尚欠劳务费共计51100元的欠条。兰某支付部分款项后,因其认为张某的工作成果有瑕疵,二人通过微信上对余款进行重新协商。兰某提出应扣减3500元再支付余款,张某在微信中承诺:“打嘛。打完了就不再问到你要了……现一万七千六百元,对头。”六分钟后,兰某向张某支付了余款17600元,微信转账说明中注明“重庆和贵州工地余款”。数日后,张某将兰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劳务费21100元。
庭审中,面对法官的细致询问和兰某出示的转款凭证,张某承认已收到劳务费共计47600元,也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认为微信对话中他没有明确同意扣减3500元,因此兰某尚欠3500元劳务费未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二人是否就扣减3500元劳务费一事达成一致。双方此前进行过结算并出具欠条,兰某本应按照欠条金额付款。但双方在微信聊天中就扣减3500元一事重新进行协商,在兰某的反复追问下,张某明确确认余款金额并承诺打完了就不再要,随后兰某才支付余款17600元。二人虽未针对协商后重新达成付款金额的约定签订新的书面合同,但张某的表态应当视为双方已就扣减3500元后尚欠余款17600元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由其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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