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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邓浩龙反映:我之前在芦淞区万家快乐惠商业管理服务 部(以下简称“快乐惠服务部”)做事,由于没有完成绩效,5月份的 2500 元底薪被公司扣光 ,我 只拿到54元工资。株洲城区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390元 ,公司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记者 刘玺 核实
一个月只拿到54元工资
邓浩龙介绍,4月15日,他来到快乐惠服务部做事,当时和公司口头约定底薪2500元,每完成一笔订单奖励50元,每介绍一家超市加盟提成 500 元。“5 月 20 日,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微信发给我半个月的试用期工资1000元。”
“6 月 23 日,财务人员通过微信发了 5 月份工资和明细表,他发现只有 54 元。”邓浩龙说,明细表上显示:底薪 2500 元,一项“处罚”1500元,另一项“处罚”1000元,非加盟奖(订单提成)50元,其他(株洲跟车一趟)100元,请假一天扣减96元,最后的实发工资只有54元。
邓浩龙告诉记者,他找到快乐惠服务部负责人胡先生讨说法,被告知每月未完成30个订单罚款1500元、未完成5家超市加盟罚款1000元。
“公司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我5月份只完成了一个订单,但是公司不能因为这个理由就把我的底薪扣光。”邓浩龙说,胡先生态度强硬,认为这是公司规定员工必须遵守。事后,他就辞职了。
怀疑员工只是在公司兼职
昨日上午,记者联系胡先生核实情况。胡先生称,公司不是因为绩效问题扣邓浩龙的钱。“别的员工都能超额完成月销售任务,我怀疑邓浩龙每天没有为公司工作8个小时,只是在公司兼职。”
“公司如果认定邓浩龙是兼职,为什么5月份的工资明细表注明了2500元底薪?兼职员工请假1天也要扣钱吗?”记者询问。
对此,胡先生称,明细表只是个形式,邓浩龙须拿出每天为公司工作8小时的“证据”,否则只认定他是兼职,不存在底薪的说法,只有提成。
邓浩龙说,5月份他确实只完成一笔订单,但他每天都在外面为公司跑业务,胡先生所说的“证据”,他根本无法提供。而且,胡先生说兼职只有提成,但明细表上怎么会注明底薪数额和处罚数额,而请假扣钱也只会针对全职员工,他的解释根本站不住脚,“我准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员工未完成绩效,应发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本报法律顾问聂炜表示,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虽然邓浩龙没有完成绩效目标,但只要其本人按照公司要求准时出勤,按照相应工作流程和要求完成自己的工作,公司就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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