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立法反腐:干扰媒体监督将依法处分

2016-08-15 05:38 出处: 人气: 

内地官员廉洁及反腐问题一直备受港人关注。近日,深圳市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公布《深圳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徵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徵求社会各界意见,率先探索立法反腐。《条例》包括实行违规用人倒查制度,规定公职人员向下属借钱要向单位报备,并规定裸官不得提任职务,以及政府部门不得抗拒媒体监督等。

早在上世纪80年代,深圳就有人大代表提出需要为反腐立法,如今终于正式提上日程。此次深圳市法制办所公示的《条例(徵求意见稿)》总共6章67条。《条例》对反腐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市民强烈关注的问题都有明确规定,例如官商勾结、“裸官”贪腐、“红包”礼金变相收受、领导干部亲属子女及特定关系人间接受贿、涉案资金转移海外等。据深圳法制办介绍,《条例》重点是要防止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滥用权力,核心是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着力构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制度体系。

对于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国有企业当严格遵守国家对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需依照民主推荐、考察、集体研究决定、任前公示的程序。对于干部晋升职务前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晋升之后被查处并受撤职以上处分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具有监督职责机关应进行倒查。如存在违规问题,应追究责任人责任。倒查程序应当在处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启动。此外,《条例》明确规定,裸官不得提任职务。公职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的,应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不得提任职务、担任领导职务,或在涉及重大机密、安全、财政、金融监管、人事、财务等重要、敏感岗位任职。

官员妻儿经商须受监管

据介绍,《条例》借鉴国内外预防腐败的相关做法,结合深圳实际情况,设立了若干创新性预防措施。包括对公职人员的借贷活动限制制度;对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参与营利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等。《条例》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向下属工作人员、管理或服务对象借款或出借款,期限超过3个月,或金额超过本人一年工资总额,应当在借贷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所在单位报告。

此外,媒体对权力的监督将得到法律保护。《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国有企业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进行舆论监督,将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具有监督职责的机关依法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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