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媒体(http://www.zhgxmt.cn):省政府新闻办举行解读《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办法》新闻发布会
省政府新闻办举行解读《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办法》新闻发布会
6月29日15时,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林业厅副厅长亓文辉,省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省林木种质资源中心主任李文清解读《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 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新闻发布处处长陈强主持发布会。中央驻鲁新闻单位、香港新闻媒体驻鲁分支机构、省直及济南市主要新闻单位的记者参加发布会。中国山东网()、鲁网()、大众网()、齐鲁网()等网络媒体进行现场视频直播。以下是新闻发布会实录。
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新闻发布处处长陈强主持新闻发布会
陈强: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下午好!
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林木种质资源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是一项造福子孙后代的长期、艰巨工作,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林业可持续发展, 2016年5月10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面实施依法治种的重要举措,也是指导和规范我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等各项工作的重要保障。
今天,我们邀请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先生,省林业厅副厅长亓文辉先生,省林木种质资源中心主任李文清先生解读这一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
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新闻单位主要有:中央驻鲁新闻单位,香港新闻媒体驻鲁分支机构,省直及济南市主要新闻单位的记者朋友。
现在,请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先生就《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办法》立法过程作简要说明。
省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发布
李春田: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首先,我代表省政府法制办,向多年来关心和支持政府法制工作的社会各界和记者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6年5月10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5月27日以省政府令第300号公布,即将于7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保护林木种质资源的一项重要制度措施,对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林业可持续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下面,我就《办法》的起草审查过程和主要的制度创新,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办法》的起草审查过程
《办法》从起草到审议通过历时3年多时间,在立法过程中按照《立法法》要求,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征求意见,努力增加立法工作的透明度。
——《办法》体现了全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经验。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多次征求全省林业系统意见,并深入到基层林业局、林木种质资源基地调查研究,倾听他们的意见,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并充分采纳合理化建议。
——《办法》充分吸收了社会公众意见。在起草和审查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征求社会意见,在我办审查修改期间,通过山东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了全社会意见,对征集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吸收。另外,省政府法制办还将《办法》草案发送17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并根据各地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这些措施使《办法》的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办法》更好地贯彻实施。
二、《办法》的制度创新和主要亮点
《办法》不分章,共二十三条。
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等内容。
第七条至第十条,创新了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制度,明确了保护利用规划、资源普查、监测评价体系和珍稀濒危资源预警机制。
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细化了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合理利用的相关措施,规定了常规收集、保存、利用以及引种安全、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等内容。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完善了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制度,并规定了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办法》审查修改过程中,我们既注重与上位法和国家有关文件做好衔接,又注重制度创新,重点对上位法规定比较原则不便于实际操作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增加了可操作性。
一是明确了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管理体制。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涉及林业、发改、财政、科技等多个部门职能,需要政府加强领导,也需要各部门互相配合,齐抓共管。为此,《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纳入林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事业发展经费。”第四条规定了林业等部门的职责。
二是细化了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制度。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摸清我省林木种质资源家底、掌握基础数据,客观反映我省林木种质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其动态变化具有重要意义。《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对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作了原则规定,《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在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工作,查清林木种质资源的类型、分布和生长状况,并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全省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结果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在第九条还规定了普查结果的运用,包括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向社会推荐优异种质资源,并编制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目录等。
三是细化了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制度。根据《种子法》和国家有关文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应当采取原地保存、异地保存和设施保存等方式,还规定了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等保存措施。
四是完善了林木种质资源利用制度。为解决我省林木良种选育、新品种开发等所面临的基础材料短缺的困难和瓶颈,同时加快我省育种技术的研究,提高林木种质资源的创新能力和水平建设,《办法》从两方面对林木种质资源的利用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一方面规定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防止可能造成的生态危害;另一方面规定因科学研究需要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的,可以向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单位申请取得适量种质材料。
五是建立了损失补偿机制。《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在林木种质资源收集、抢救性收集和保存等活动中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这样规定,有利于对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朋友们,《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进入法制化新阶段,对更好地贯彻落实《种子法》《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对我省林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借此机会,希望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对该《办法》进行积极地宣传普及,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共同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谢谢大家!
陈强:
现在请省林业厅亓文辉副厅长就《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办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和贯彻落实意见作简要说明。
省林业厅副厅长亓文辉发布
亓文辉: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首先,我代表省林业厅,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林业工作的各界人士和记者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年5月27日,省政府第300号令公布了《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生动实践,也是全面实施依法管理、有效保护全省林木种质资源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省林业依法治种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下面,我就《办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和贯彻落实,给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办法》的立法背景
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是维护森林物种基因库的核心,是维护森林生态平衡的关键,关乎着物种安全、粮油安全、能源安全和生态安全,关乎着现代林业可持续发展。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专门成立了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中心,承担全省林木种质资源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和利用等工作。组织实施了《山东(暖温带)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建设项目》,组织开展了全省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全面摸清了我省野生树种、栽培树种、古树名木、引进树种等种质资源情况。近年来,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4〕56号)、《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109号文件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33号),明确提出要加强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编制了《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规划(2015-2025年)》,对全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目前,全省 90%以上的野生树种资源得到了原地保存。依托国家和省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收集保存了主要乡土树种、重要造林树种以及部分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1万余份。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林木种质资源合理利用工作,截至2015年,全省共审定林木良种504个,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85%以上,重点造林工程和经济林良种使用率达到100%,推动了全省林木良种化进程,提高了林业生产力水平,促进了农民增收。
虽然我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由于经济发展、人为破坏等多方面原因,我省林木种质资源丢失情况较为严重,野生树种种质资源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全省珍稀濒危树种资源多达77种,占全部野生林木种质资源的20.5%。我省375种野生树种资源受到人为因素和环境因素的影响,资源量呈锐减趋势,分布破碎化严重,生存空间狭窄,部分已近濒危和灭绝的境地。泰山花楸发现地仅剩1株,崂山梨只有3株,崂山耐冬仅在长门岩岛和大管岛有少量野生分布,种群已处于衰退趋势;泰山椴、胶东椴、五莲杨、山东山楂、山东栒子等,也仅分布在狭小的特定局部区域内。野生玫瑰随着海滨被开发,生境遭到破坏,仅在烟台至威海海滨有少量片段化分布。古树名木种质资源也不容乐观,全省近35万株古树名木有半数以上缺乏管护,生长状况堪忧,盗挖现象时有发生。由于体制不顺、后期维护资金投入不足等原因,上世纪八十年代建立的良种基地所收集保存的数千份种质资源,现保存率已不足50%。
总体来看,我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还存在不少制约因素。一是认识还不到位,支撑体系尚不完善。有些地方对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不够重视,在机构、人员和资金等方面没有相应保障,缺乏健全有效的保护管理体系。二是种质资源流失严重,资金投入不足。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具有战略性、长期性、基础性和公益性等特点,各级用于林木种质资源的资金投入明显不足,部分已收集保存多年的种质资源,由于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也逐渐死亡和流失。三是保护工作相对滞后,保存体系不健全。我省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拥有大量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具备原地保存和利用的有利条件,但相当数量的种质资源仍处于原始分布状态,未能得到有效保护。异地保存库布局科学性不强,多数重要种质尚未开展保存工作,设施保存刚刚起步。而现有的原地、异地保存体系难以应对频繁发生的极端气候和自然灾害影响。四是专业人才匮乏,科研创新能力不足。从事林木种质资源领域研究的人才严重缺乏,种质资源基础性、前沿性研究比较薄弱,原始创新能力不足,高质量、高水平的自主创新成果不多,转化率不高。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强化法制理念,完善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依法管理,规范保护利用行为,推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建设。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23条,主要规范了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收集保存、利用、监测评价、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在《办法》起草修改过程中,我们坚持了三项原则:一是坚持一致性。严格依照上位法进行制度设计,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作了衔接性规定。二是注重系统性。《办法》贯穿了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的工作流程,构建了规范林木种质资源普查、保护、利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的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三是注重制度创新。将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两个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办法》制度设计中,并将我省近年来林木种质资源工作中的好的经验做法进行上升和提炼,创设了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目录发布制度、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珍稀濒危树种抢救性收集、损失合理补偿等制度。这样的制度设计,既符合上位法规定和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又符合我省实际,体现了山东特色。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各项管理制度。一是明确林木种质资源受法律保护,规定了禁止采集或采伐的内容,以及特殊情况下采集或采伐林木种质资源需依法报批的要求;二是明确了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以及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目录的发布制度;三是实行动态监测和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预警信息发布、抢救性收集制度。规定因工程建设、环境变化、自然灾害等情况致使林木种质资源受到威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抢救性收集;四是在林木种质资源收集、抢救性收集和保存等活动中,维护受损失者利益的合理补偿制度。
(二)加强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是保护利用的基础,是建立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初步形成就地保存、异地保存、设施保存相结合的种质资源保存体系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为此,《办法》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完善和细化了有关林木种质资源规划和普查的相关制度;二是规定了乡土树种、主要造林绿化树种等林木种质资源的收集制度,受威胁林木种质资源和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的抢救性收集制度;三是根据《种子法》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规定了采取原地保存、异地保存和设施保存等方式,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保存林木种质资源的制度;四是为保障林木种质资源安全,明确了对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进行定期检查和检测,及时更新和补充制度。
(三)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在保护好林木种质资源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利用,是贯彻“有效保护、科学评价、依法管理、持续利用”方针的要求,也是使林木种质资源更好地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的需要。因此,《办法》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完善了林木种质资源利用制度,鼓励林木种质资源利用相关的科研及推广,规范了林木种质资源利用行为应遵循的标准和规范;二是明确了因科学研究需要获取林木种质材料应遵收的有关法规及制度;三是规定了为丰富我省林木种质资源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种质安全和生态安全;四是明确了林木种质资源信息化管理及信息交流和共享服务制度。
(四)加强监督管理。为了将《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必须加强监督管理,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办法》规定了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求加强监督检查,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规划,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林木种质资源破坏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确法律责任。《办法》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应《办法》中相关禁止性规定,分别明确了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提出,侵占、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林木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贯彻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
下一步,省林业厅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以贯彻落实《办法》为总抓手,依法做好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工作,推进山东现代林业健康持续发展。
一是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今天省政府新闻办举办这次新闻发布会,就是对《办法》一次最好的宣传。希望新闻界的朋友多角度、全方位宣传报道《办法》,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山东林业、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的良好氛围。我们也将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举办培训班等方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贯彻落实《办法》的自觉性,营造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健全细化配套制度。积极争取省政府有关部门支持,结合深入贯彻新《种子法》《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形成较为完备的林木种质资源法规体系,保障我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有序开展。
三是启动种质资源保存库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全省林木种质资源调查结果,结合省发改委和林业厅联合发布的《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2015-2025年)》,我们将科学布局,尽快启动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体系建设,收集保存重要乡土树种、主要造林树种种质资源,抢救性收集保存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确保全省林木种质资源安全。
四是积极推动林木种质资源利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 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积极推动我省林木种质资源利用工作,深度挖掘林木种质资源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和潜在价值,从中发掘关健性种质资源,选育出高产、优质、抗逆的突破性新品种,进行科学有效的利用,推进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建设。
最后,恳请新闻界的朋友们给予我省林业工作更多的关心和支持。
谢谢大家!
陈强:
现在回答记者提问。请提问记者先通报所在新闻机构,提问时尽量简洁明了。
大众日报记者提问
记者:
我是大众日报记者,社会都非常关注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的保护,请问我省现在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的保护工作是如何开展的?
亓文辉:
首先感谢大众日报记者关心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的保护问题。我省地处暖温带区域,自然条件复杂、野生林木种质资源丰富,有许多重要的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根据2014年全省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结果和专家审定意见,2015年我省公布了《山东省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名录》。我省共有77个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占到全省野生林木种质资源的比例高达20.5%,它们数量稀少或极少,生境恶劣,自我更新能力弱,亟待保护。
在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的保护上,近年来,我们已经采取了保护拯救措施,开展了大量工作。一是加强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的原地保护。据我们统计,珍稀濒危树种资源除了小果白刺分布在鲁北平原区外,其余76个种都分布在鲁东丘陵区和鲁中南山地丘陵区的山区里。其中90%以上的珍稀濒危树种主要分布在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所以说,首先就要做好原地的保护。目前,我们结合《山东(暖温带)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建设项目》,在全省范围内已经确定建立6处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原地保护区、15处原地保存林,保护22个树种。二是做好异地保护工作。2006年建成的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库收集保存了17个珍稀濒危树种资源,为异地保存珍稀濒危树种资源进行了尝试。目前,我们已在济南、烟台、临沂、枣庄、东营等地建立1个异地保存中心库、4个异地保存区域库,保存了20个山东省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三是促进珍稀濒危树种的回归。我们通过采集并研究繁育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再将它们栽植到自然的分布区,以扩大它们的种群数量,逐步解除其濒危状态。四是开展动态监测。通过在珍稀濒危树种资源的分布区设立样地,对他们的生长、生境和影响因素长期持续监测,掌握其动态变化情况,再评估分析确定进一步的保护措施。五是严格依法管理。严厉查处针对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的违法行为,有效遏制毁坏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事件的发生。六是开展宣传教育。通过与新闻媒体合作,多角度、全方位开展林木种质资源宣传教育活动,使得社会公众了解林木种质资源,关注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的良好氛围。其中与山东电视台合作拍摄的关于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保护的专题片《一份并非危言耸听的林业报告》社会反响强烈,宣教效果很好。
新华社记者提问
记者:
我是新华社记者,请问如何利用好我省的林木种质资源?
省林木种质资源中心主任李文清回答记者提问
李文清:
林木种质资源工作的核心是保护和利用,保护的最终目的是利用。利用反过来促进保护,而做到了对林木种质资源的合理利用,实际上就是进行了有效保护。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丰富而有特点,要利用好山东省现有的林木种质资源,我想应该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落实省发改委和省林业厅联合发布的《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2015-2025年)》,实施好林木种质资源评价利用工程;二是建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研究、利用和管理服务体系,明确使用财政资金收集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的公共资源属性,依法向社会开放,强化林木种质资源对现代种业发展的支撑作用;三是利用好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立信息互通互联、实物种质资源开放共享的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平台,为管理决策、科学研究和种质资源开发利用提供数据支撑;四是加强省内外科研院所的联合与协作,利用现有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等基础平台条件,发掘乡土树种、珍稀濒危树种、引进树种和已保存树种种质资源的经济、生态价值,重点开展创新新种质、培育新品种、驯化野生资源、引进试验推广国外优异种质资源等工作,并承担新技术攻关、应用和推广等工作,促进林木种质资源创新利用;五是加快探索建立种质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机制,鼓励和调动全社会对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创新利用的积极性。
山东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
记者:
现实生活中,常有从山上采集野生树木种子或果实的现象,也有一些采挖树根、树苗或树木的行为,请问,这些行为是否允许,在这次《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办法》中有没有相关的内容,如何规定的?
李文清:
这个问题问得好。多年来,受经济利益驱动和片面追求绿化效果的影响,林木种质资源被侵占、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野生林木种质资源比较丰富的地方出现上山采种、采果,或者采挖野生树根、树苗乃至大树的现象,导致破坏植被、毁坏林木种质资源等现象。这不仅造成林木种质资源原生地自然生态和景观的严重破坏,而且在采集过程中会使得树木枝干严重受损,影响正常生长,采挖的树木也难以保证成活保存,造成林木种质资源的严重毁损和浪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林木种质资源的形态包括植株、苗、果实、籽粒、根、茎、叶、芽、花、花粉、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也就是说,种子、果实、树根、树苗及大树本身都属于林木种质资源,都受到法律保护,所以说上述行为违法,是不允许的。
我们在立法过程中根据《种子法》和国家林业局的规定对此类行为进行了规范。《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林木种质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同时,为了严格保护重要的林木种质资源,本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同时对于确需采集或采伐的特殊情况须经批准,《办法》规定:因科学研究、良种选育、林木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依法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此外,针对禁止行为还单独设立了一条罚则,旨在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来增加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的意识。我们在《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林木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陈强:
好,记者提问到此为止。大家如果还有需要采访的内容,请会后联系省林业厅信息中心宋辉,电话:88557860。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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