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关注]何以宽,从何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即将起步

2017-08-12 18:16 出处: 人气: 

[特别关注]何以宽,从何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即将起步

华东 李艳 文

对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处理,有利于推动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层次化改造,探索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有序衔接、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

最大的争议焦点莫过于证明标准的问题。对于尚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认罪案件,能否在控辩协商的基础上直接进行起诉、审判?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今年7月22日,中央深改组第26次会议通过6项内容,其中就包括《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此前,在今年年初,中央政法委召开工作会议,提出今年司改重点内容之一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曾于今年2月对外公布,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将深入研究完善公诉环节认罪从宽处理制度,探索被告人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出庭支持公诉模式。

记者在发稿前获悉,8月29日至9月3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将审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草案。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这项新制度何时萌芽,将开出怎样的花朵?本刊记者多方采访,梳理脉络,厘清认识。

是不是另起炉灶?

“认罪从宽”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早有零星规定,如刑法规定了自首、坦白从轻、减轻处罚制度,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如实供述从宽等等。但作为认罪案件的特别处理,明确见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这是“两高”第一次明确提出“认罪从宽”这一概念,由此开启了我国“认罪从宽制度”的探索与运用。

而另一个具有相似性的概念“刑事和解”,探索更早,司法实践也更为成熟,因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大修时,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专门章节正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部分。该项制度规定,在适用案件范围内,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从宽处理。

现在已并入苏州姑苏区的原平江区检察院是开展刑事和解的先行者。熊融,现姑苏区检察院预防局副局长,原平江区检察院侦监科科长,他说:“当事人在完全自愿前提下,双方可以就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就司法机关是否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达成一致。”

他介绍,是否是花钱买刑,当时有过巨大的争议。为此,他们严格限定在轻伤害、交通肇事和轻微侵财案件。“实践证明,犯罪嫌疑人被从轻或免于处罚,消除了对社会的仇恨心理,受害人得到赔偿,损失得到弥补,对双方皆有利。”

此外,基层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认罪案件的处理还有另外一条维度,就是快速办理。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规则,简易程序是不受普通程序限制的一种特别程序,对于符合条件的某些案件可以简化程序,比如简化法庭调查等等。但简易程序只是在审判阶段快速审理。

2008年8月开始试点的认罪轻案程序则在侦查、批捕、起诉环节都设置相应的简易程序,从而实现全程提速。所谓认罪轻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是指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适用法律无争议的案件。

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是当年全国8家试点基层检察院之一,何春媚检察官回忆了第一起试点案件。她划了这样一张时间表:8月24日晚案件发生,8月25日公安立案,9月10日被移送审查起诉,9月16日提起公诉,9月23日法院宣判。前前后后,从案件告破到法庭宣判,仅用了27天。

从2014年起,全国人大授权在南京等18个城市试点开展的刑事速裁程序则针对更轻微更为多发的案件:危险驾驶等7类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因而,办理速度更快。根据速裁程序设计,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南京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黄志坚介绍:“我们办理的一起刑事速裁案件,从案件发生到法院判决,总共用了9天。”

无论刑事和解,还是简易程序,抑或刑事速裁,适用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被告人认罪。那么,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不是另起炉灶呢?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淼介绍,此前探索、目前实践的诉讼程序,被告人认罪与否并不是适用的唯一标准,且受案类型有显著区别。比如,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这样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和解程序。简易程序主要针对的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而适用速裁的,则更狭窄。

此外,还附有别的前提,比如纳入刑事和解的案件,被告人必须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如此一来,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模糊与交叉。”所以,此次司法改革着眼于合理优化司法资源的迫切需要,解决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突出难题,提出“构建被告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使认罪的案件进入绿色通道,快办快结。

张淼还强调,以前主要从审判者的角度出发设立制度,强调的是认罪对于刑罚量定的影响,而非强调认罪之后在程序上和权利上的区别对待,因此在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的功能上是比较有限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了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参与性,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

在此次提交审议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草案说明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到,对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处理,有利于推动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层次化改造,依据刑事被告人认罪与否、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等情况,探索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有序衔接、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这是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刑事诉讼体系的需要。

 保持缄默还是坦白从宽?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曾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刑事司法政策之一。如今,随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写入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句暗含“有罪推定”理念的口号已经淡出历史舞台。

那么,认罪认罚从宽是否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在逻辑上发生冲突?

张淼教授认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被看作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因素,被寄望于遏制刑讯逼供这一顽疾。而“认罪认罚”的完整表述应是,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自愿”与“强迫”,云泥之别。“自愿认罪是认罪案件程序启动的条件,因而保证其认罪的自愿性至关重要。”

在今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布局今年司法改革的重点任务,在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时,强调,“防止发生无辜者被迫认罪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问题。”“改革要兼顾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合法权利,发挥好律师作用,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纵观10余年来认罪案件的处理原则,建立起足够的程序保障,是重中之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探索建立“轻案快办”机制时,检察长杨小平尤其强调,“该快的快,能简的简,但绝不能简掉被告人的权益,注重保障被告人权益是底线。”

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2007年起就开始探索“轻案提速”机制。“曾经也有犯罪嫌疑人担心案件进入快办程序会把他的合法权益给一起 省掉 。”年轻的女检察官杨雯琪说。每次办理此类案件,她都主动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适用该机制。

今年3月14日,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啪”,随着法槌敲响,仅用半小时,由江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及盗窃、危险驾驶、容留吸毒、妨害公务犯罪等6起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全部审理完毕,并当庭进行了宣判。在如此简短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何保障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呢?

南京市检察院公诉处黄志坚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享有速裁程序选择权、自愿认罪权、辩护权等权利。“在进入审判程序前,检察机关已就这些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和告知。”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唐岩接受采访时说,快速审理,在某种程度上是以牺牲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来换取的。因此,认罪认罚程序中的被告人有需要专业律师法律援助的现实性和紧迫性。“换句话说,认罪必须要有辩护律师在场,必须满足这一形式要件,被告人认罪才能得到认定。”

在此过程中,律师和检察官的关系可能会发生变化。唐岩律师解释,一般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备法律常识或者因其法律权利受到限制,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后果难以有客观正确的理解和把握,所以认罪认罚案件必须要有律师来介入,由律师和检察官共同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依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也应从之前的简单对抗,变为协商。”

  是否就是辩诉交易?

在今年年初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孟建柱提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理,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

以江苏省为例,自2009年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年均办案总量在10万人左右,办案压力巨大。从案件类型构成来看,简易程序案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总量中占比较高,并逐年提升,已占80%左右。其中,被告人认罪案件又占绝大多数。

“因此大多数刑事案件并不存在激烈的控辩对抗。如果能在办理上述案件中有效落实快速办理的工作机制,实现程序提速和量刑减让,完全能有效缓解案件数量剧增与司法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这是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基础。”记者采访期间,多位身处公诉一线的检察官均这样表示。

2015年,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适用快速办理机制220件,占全年提起公诉案件总数611件的36%。而根据该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实施意见》,案件范围只适用于依法可能判处缓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案件。

如果对这类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不作任何区分,都严格按照同一种程序办理,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还可能因“效率”不高而变成 “非正义”。

办理了全省第一起认罪轻案的检察官何春媚,至今清晰地记得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情形。他颤抖地接过水杯,希望检察机关对他加快处理。因为作为家里的顶梁柱,一家大小都指望着他。“正义可以来得更早一些。”何春媚说,“从这点而言,从宽必定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从简。”

事实上,在美国的刑事案件中,以被告人认罪为条件,检方进行轻罪指控的辩诉交易适用率达九成以上。通俗地讲,“辩诉交易”就是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认罪讨价还价”行为。通过这样一种制度,检察官、法官可以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处理更多的刑事案件。

今年年初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也明确要求,要在借鉴辩诉交易等制度合理元素基础上,抓紧研究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方案。那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否认为是“中国式辩诉交易”?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给本刊撰写的文章中指出,辩诉交易的借鉴绝非完全照搬照抄。从辩诉交易的内容上看,国外辩诉交易涉及三个方面:罪名的交易(在罪名可以选择的情况下,以较轻的罪名指控来换取被告人的认罪认罚)、罪数交易(对犯有数罪的被告人,以减少罪名的指控为条件来换取其作有罪答辩)、量刑交易(以减轻刑罚的量刑建议换取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在我国,由于受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制约,现阶段辩诉交易内容主要体现在量刑的轻重上。

早就有专家指出,辩诉交易虽然有利于将大量的司法资源集中在处理争议较大的案件,但是从司法的效益方面来考虑的制度会带来效率和公正的冲突。最大的争议焦点莫过于证明标准的问题。换言之,对于尚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认罪案件,能否在控辩协商的基础上直接进行起诉、审判?

张淼教授则拿“顶包案”举例。表面上看,顶包人自愿认罪认罚,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承认无事实根据的认罪,法官必须充分审查被告人认罪的真实性和自愿性,确保其认罪具有基本的证据基础。

至于哪些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在今年第二期《中国法学》上发表文章:“从宽处理制度不应当有案件适用范围的限制,包括可能判处死刑刑罚在内的重罪都应当适用该制度。”

根据此次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草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应符合四个前提条件:自愿如实供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其他的不宜使用的情形,不作为试点案件。

此次试点将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扩大到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认罪认罚的案件,则适用简易审判程序。

试点方案明确,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判决时一般应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在北京等18个城市试点,试点期限为两年。这18个城市此前正是速裁程序试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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